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80号
原告:张赛英,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艾建华,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张赛英与被告艾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赛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被告艾建华已向其付清赔偿款,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赛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赛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赛英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琦
书 记 员 熊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