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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3民初80号

张赛英与艾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赛英;艾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80号

原告:张赛英,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式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艾建华,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张赛英与被告艾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张赛英于2019年1月11日以被告艾建华已向其付清赔偿款,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赛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赛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赛英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琦

书 记 员  熊晓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