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21民初2533号
原告:杨六生,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雪锋,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
被告:胡万松,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 原告杨六生与被告王雪锋、胡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六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雪锋因经营生意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胡万松进行担保,后两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约定该款在2015年10月31日一次性付清,现原告多次向其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拒还,原告无奈,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等信息。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雪锋准确的住所地,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雪锋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六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