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川1523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薛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平;蒋桦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薛平,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蒋桦,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薛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桦买卖合同纠纷[(2018)川15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江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4200元,申请人同意与(2018)川1523执1002号案申请人柏江华平均分配,划扣后各支付21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592元,申请人同意暂不划扣,现继续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19164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蒋桦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刘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