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23执824号申请执行人薛平,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蒋桦,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薛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桦买卖合同纠纷[(2018)川152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江安农村商业银行存款4200元,申请人同意与(2018)川1523执1002号案申请人柏江华平均分配,划扣后各支付21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592元,申请人同意暂不划扣,现继续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蒋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19164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蒋桦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伟
审判员 晏中国
审判员 刘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