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9民初110号
原告:孙校艳,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成会,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景弘扬,居民。 原告孙校艳与被告景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校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成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弘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校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景弘扬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1日,景弘扬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校艳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后经孙校艳催要,景弘扬未返还借款。 景弘扬未提供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0日,景弘扬为孙校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孙校艳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人民币拾万整如不还款由临沭县人民法院管辖月息2分。2018年12月11日,孙校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景弘扬交付借款10万元。后经孙校艳催要,景弘扬未返还借款。
本院认为,景弘扬向孙校艳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景弘扬应自2018年12月11日起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综上,孙校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景弘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校艳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7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景弘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文静
书记员王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