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9329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华旺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港泾村。
法定代表人:王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望燕,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渚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焕平,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市华旺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振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华旺达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华旺达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华旺达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6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常熟市华旺达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刚
人民陪审员 陈培亚
人民陪审员 姚琴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