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4844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97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98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