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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4844号

何某某与殷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4844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97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1998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殷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何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