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6民初185号
原告:徐新义,男,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于宝涛,男,汉族,住栖霞市。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新义诉被告于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孟秋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新义诉称,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7月4日止,于宝涛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1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00元及利息。
被告于宝涛辩称,借款属实,原告写的诉状属实,但无力偿还,愿意分期偿还。调解内容不公开。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于宝涛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宝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