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1民初347号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对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粤019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粤019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19行中的“本案受理费2639.4元,由被告赵伟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639.4元、财产保全费1105元,由被告赵伟负担”。
审 判 长 谭 茗
审 判 员 崔 剑
审 判 员 李嘉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谭晓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