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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民初157号

李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157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陈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仝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