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157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陈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仝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