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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3执49号

无棣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棣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无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62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62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捷特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63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执49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