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193执999号张春先、于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先与被执行人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春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春先与于娟达成和解,于娟向张春先个人账户转入执行款53000元,张春先放弃其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追偿。申请执行人张春先申请结案,(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882元由于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