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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93执999号

张春先与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先;于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吉0193执999号张春先、于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先与被执行人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春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春先与于娟达成和解,于娟向张春先个人账户转入执行款53000元,张春先放弃其余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追偿。申请执行人张春先申请结案,(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882元由于娟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2018)吉0193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