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执5369号
申请执行人:张霆,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吴卫龙,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吴一挺,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临海市。 申请执行人张霆与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8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返还申请执行人张霆借款本金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吴卫龙、吴一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已于2019年1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吴一挺公积金账户,暂无法提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霆。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卫龙、吴一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82执53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