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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051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李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李青海;李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40510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第一世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52601N。

负责人:陈宝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彪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青海,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东丰县。

被

申请人:李娜,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青海、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李青海、李娜名下价值2877428.1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青海、李娜名下价值2877428.1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 卫

人民陪审员  郭丙英

人民陪审员  高 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幸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