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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61号

李宗豹、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宗豹;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961号 起诉人:李宗豹,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起诉人李宗豹诉被起诉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状及材料。起诉人称,起诉人不服(2004)青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为由,裁定终结审查,起诉人依照该裁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起诉人的除名决定;2.恢复起诉人原由工作和福利待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次诉请实质上是为了否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青羊民初字第147号案件的裁判结果。起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李宗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廖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淋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