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961号 起诉人:李宗豹,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起诉人李宗豹诉被起诉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状及材料。起诉人称,起诉人不服(2004)青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为由,裁定终结审查,起诉人依照该裁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起诉人的除名决定;2.恢复起诉人原由工作和福利待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人本次诉请实质上是为了否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青羊民初字第147号案件的裁判结果。起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李宗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廖 静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淋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