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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财保12号之一

杨云飞、韩波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云飞;韩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财保12号之一

申请人:杨云飞,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

申请人:韩波,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人杨云飞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波鲁S1××××号货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杨云飞名下位于刘家湾赶海园内005幢02单元1204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8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韩波鲁S1××××号货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 案件申请费67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