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81民初37号
申请人:甄逸威,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环市,
被
申请人:马畅儒,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人甄逸威与被申请人马畅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在2216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畅儒名下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X号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台山证字第××号;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JVXX**的小型普通客车);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上述查封总价值2216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甄逸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马畅儒价值2216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朱冠仪名下位于台山市台城台山碧桂园花园里二十街X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甄逸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民强二〇一九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