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60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 法定代表人金战新。
委托代理人:王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胜,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滕胜昔,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滕胜伟,男,1975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滕胜昔、滕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702执6039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应 峰 执行员 蒋阳平 执行员 闫科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