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04刑初2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开锋,无业。2018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8)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开锋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开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开锋于2018年6月19日下午,在本市钟楼区吾悦国际广场1号楼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电动车置物格内的“苹果”牌“iPhoneX”手机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6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开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开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计某的证言笔录,物证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苹果专卖统一票据、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开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开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开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开锋犯盗窃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开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施阳阳
书记员诸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