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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21执24号

张成有与鸡西市天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成有;鸡西市天达煤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2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有,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鸡西市天达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意群。 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 本院在执行张成有申请执行鸡西市天达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鸡东劳人仲字(2014)35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标的6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鸡西市天达煤炭有限公司关闭井口补偿款135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2215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执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国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炜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