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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12执3026号

扬州建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锦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建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锦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12执302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建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美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锦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佘晓桃,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扬州建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锦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1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建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锦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223054元及利息、诉讼费464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35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8年11月至被××人深圳市锦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4.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将被××人深圳市锦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佘晓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张 俊

代理

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