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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9执30号

曹佳利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邑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佳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邑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某公司。

负责人:王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公司(2019)陕0429执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8)陕0429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已履行案件标的款2646.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9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9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亚萍

审判员  吴 杰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