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执行人:某公司。
负责人:王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公司(2019)陕0429执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8)陕0429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已履行案件标的款2646.5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9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9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亚萍
审判员 吴 杰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