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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执53号

淄博瑞博投资有限公司、周飞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09-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瑞博投资有限公司;周飞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瑞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邢家镇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09151174。

法定代表人:荆茂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飞宇,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5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周飞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飞宇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飞宇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飞宇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飞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玉赅

审判员  徐庆来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