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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4执1481号之一

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4执1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城东街道峨嵋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7218179D。

法定代表人:周先永,经理。

被告: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石马镇中石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742761。

法定代表人:焦新,董事长。 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280611.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2、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及2018年12月12日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查询。已执行8800.00元,未执行20271811.00元。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C×××××车辆,但没有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完整、全面的线下传统财产调查,到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对当事人进行了终本约谈,讲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张敬昌

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