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终20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银银,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兵,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冯银银因与被上诉人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银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预缴上诉费票据与本院查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银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