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91刑初6号 公诉机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家锋,男,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家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雪蕾出庭,指控:2019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郑家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Y××××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于凌晨0时27分许,在海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胜东路交叉口以南2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郑家锋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55.7mg/100ml。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郑家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ml/100ml,属醉酒驾车。认为被告人郑家锋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且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家锋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郑家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家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家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邱 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