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7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华,男,1966年0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01月0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大伟、宋方超出席法庭,被告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6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华将位于汝南县常兴镇代塔村代塔庄庄西片林的杨树砍伐87棵。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3.0024立方米。另查明,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杨华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王某1、杨某2、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汝南县常兴镇代塔村代塔庄西片林87棵杨树的立方材积测算报告、汝南县常兴镇代塔村代塔庄西片林被滥伐林木伐根编号、根径及相应材积一览表、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汝南县常兴镇老湾村出具的身份证明、汝南县公安局常兴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华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华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