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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202执115号之四

滕州凯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士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滕州凯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士强;高唐县新农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1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滕州凯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士强、高唐县新农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士强在中国工商银行16×××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9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