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02执113号

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永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4367728J。

法定代表人:徐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19659。

法定代表人:余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会信用代码91341102327945807M。

法定代表人:肖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118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赵乾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