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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2民督17号

蔡显舜、彭再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蔡显舜;彭再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督17号

申请人:蔡显舜,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

被

申请人:彭再林,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 申请人蔡显舜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借条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现申请人坚持要求给付逾期利息,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蔡显舜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 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