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督17号
申请人:蔡显舜,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
被
申请人:彭再林,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现住临海市。 申请人蔡显舜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借条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现申请人坚持要求给付逾期利息,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蔡显舜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冯 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李苹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