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6民初28937号
原告:赵广龙,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呼铁局集宁机务段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楼****。
法定代表人:肖曼。
原告赵广龙与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网无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广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象网无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广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象网无限公司返还加盟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3月29日通过网络的纽带和中雅网(象网无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先预付金额(定金)10000元,没说错的话当10000元转到对方财务账号后其自称其公司的售后经理吴经理打电话跟我说以剩余金额不交齐为由限制合作项目的开展,也就是说不尽快交剩余款项,第一影响节日期间的推广(商城)影响效益和等于原先钱白交了催缴余款,然后我把余款补齐了,随后几天感觉还顺利,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接触的业务员突然跟我说其公司的骗人实质,但我当时对其公司从感情上还深信不疑虽产生疑虑但总往好的方向想,又随着其业务员当时说当时有组团30人告其公司都没成还说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有其人肖曼只是摆设,在考虑当时我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当时处于半信半疑状态,所以没起诉但其公司的工作人员随着时间的延长,慢慢的显露其公司的实质面目,可愁于自身身体不适一直拖到现在起诉现在其域名,网页等相关早已在网上无从查起才彻底认识到被骗了在这期间由于同学的帮助我对互联网又进步有了了解就更加对其公司骗人的实质看得更清楚了才意识到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好坏的两面并存,彻底认清实质后才克服疾病前来起诉,虽原先保留的证据已丢失,但怀着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在此时段感到更加的得到法律的伸张所以前来。随着时间的延长我可以感觉到其骗人的组织性和熟练性。被告象网无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象网无限公司未到庭;赵广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网上商城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其中,《网上商城合作协议》载明:2015年3月29日,象网无限公司(甲方)与赵广龙(乙方)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加入象网无限公司,甲方为乙方提供旗舰综合版商城制作,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缴纳技术服务费用30430元,备注:乙方先支付合同定金10000元整,甲方负责建立商城。甲方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所在地;合同期最后一个月之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合作期将尽,是否续签合作协议”,如乙方续签合同,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此技术服务费为一次性终身费用,从第二年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网站的域名、空间和商城维护费用800元/年,甲方继续提供服务。甲方的义务约定(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免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商城网站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安全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4)甲方将全天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产品销售分成与支付约定,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所得销售利润达到300元即可申请结算,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也可自行结算。售后服务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及网店产品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保障乙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每周7*12小时的维护服务,保证乙方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网站正常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所有系统故障将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测评,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排除故障。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总金额为30430元,乙方先支付合同定金10000元整,费用以现金、网上转账、银行汇款等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建设银行:户名:徐爱民(财务总监),账号为×××。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乙方违约或拒不付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委托甲方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或停止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网站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电信部门检修、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网站关闭或中断服务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交不可抗力证明,双方协商解决处理。落款处有象网无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肖曼签名,赵广龙签名。另,赵广龙提交的收据一张载明:2015年3月31日,今收到赵广龙技术服务费30430元,下方有象网无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赵广龙称签订合同后向象网无限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并由象网无限公司出具上述收据。庭审中,赵广龙称象网无限公司的义务是给其制作网站,负责营销和技术服务,其销售商城上的商品,并取得返利。赵广龙认可象网无限公司向其交付了网站,但称其后网站无法正常运转,也无法打开,现无法找到该公司;现因象网无限公司中途关闭网站,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象网无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系赵广龙、象网无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赵广龙的主要义务是向象网无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象网无限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赵广龙制作网站并提供网站维护、推广营销和网店产品的维护服务。根据现有证据,赵广龙依约向象网无限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30430元,象网无限公司应依约为赵广龙制作网站并提供网站的技术维护服务,保证网站正常运营。现赵广龙主张象网无限公司为赵广龙制作的网站无法正常使用,象网无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保证网站正常运行的义务,故赵广龙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合同解除后,技术服务费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情予以部分退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赵广龙返还技术服务费24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广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赵广龙负担1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象网无限信息技术责任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人民陪审员 黄光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都一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