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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02民初7060号

渝水区青年路青叶装饰材料超市与杜鹏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渝水区青年路青叶装饰材料超市;杜鹏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502民初7060号

原告:渝水区青年路青叶装饰材料超市,住新余市渝水区青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2MA36U18JOH。经营者:叶丽烨,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炜,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鹏盛,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丰城市。

原告渝水区青年路青叶装饰材料超市(下称原告)与被告杜鹏盛(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8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547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7日止);2.判令被告以2086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8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开设欧尚衣柜店,需向原告购买免漆板等材料,并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了所需材料,但被告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尽管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至2017年1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866元,之后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上列诉请。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算单四份,证明:被告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1月8日分四次向原告购买了价值52066元的装修材料。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告的诉请、庭审笔录并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因开设欧尚衣柜店,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1月8日分四次向原告购买免漆板等价值52066元的装修材料,并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了上述价值的装修材料后,被告于2015年11月8日前分四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1200元,尚欠原告货款20866元。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过货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上列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开店装修用免漆板等装修材料,并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向被告交付所购材料,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诚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价值52066元的装修材料后,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拖欠剩余货款20866元至今未付,是为违约。现原告依法起诉来院,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0866元及按6%年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鹏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渝水区青年路青叶装饰材料超市支付所欠货款本金20866元、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547元,两项合计24413元;并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未付货款之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渝水区青年路青叶装饰材料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由被告杜鹏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珍平

人民陪审员  廖 信

人民陪审员  孙湘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一日

书 记 员  易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