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史晓丽。
被执行人:解荣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解荣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欠款21652.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解荣峰银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