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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2执59号

黎增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黎增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黎增豪,男,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上栗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营业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李东峰,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增豪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009.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庞耀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