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6执57号

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6执57号

申请人: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留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洲,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玉,女,1985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州海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执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驰峰

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

人民陪审员  刘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