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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5民初3474号

吴高弼与黄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高弼;黄国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民初3474号

原告:吴高弼,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黄国彬,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吴高弼与被告黄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吴高弼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高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高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高弼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胡启帆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