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5民初3474号
原告:吴高弼,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黄国彬,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吴高弼与被告黄国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吴高弼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高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高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高弼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胡启帆 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