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3923号
原告:赵豹,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曰威,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学忠,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明,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豹与被告罗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本院申请降低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煤炭款60000元,后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豹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豹承担。
审判员 姜道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珍珠 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邹平市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前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暂用邹平县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