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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行审71号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高长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高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2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

被执行人:高长富,男,196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国土资罚[2018]18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作出了方国土资罚[2018]18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的290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2、对被处罚人处以耕地开垦费(基本农田开垦费旱地每平方米22元)一倍的罚款共计6380元;3、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方城县农村信用社(户名:方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6×××08)。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1项。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方国土资罚[2018]18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职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城县人民法院作为“裁执分离”试点的批复,结合《方城县人民法院“裁执分离”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方国土资罚[2018]18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由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尚 佳

人民陪审员  胡永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