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58号
申请人:李爱莲,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C9LP03Y。 经营者:毛淑静。
被
申请人:毛淑静,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李爱莲与被告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毛淑静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爱莲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毛淑静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爱莲分别以其衡水银行存款50000元、李延安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毛淑静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李延安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轿车一辆; 三、冻结申请人李爱莲衡水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