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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民初58号

李爱莲、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0-15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爱莲;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毛淑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民初58号

申请人:李爱莲,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

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C9LP03Y。 经营者:毛淑静。

被

申请人:毛淑静,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原告李爱莲与被告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毛淑静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爱莲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毛淑静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爱莲分别以其衡水银行存款50000元、李延安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爱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郑口静云美容店、毛淑静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李延安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小型轿车一辆; 三、冻结申请人李爱莲衡水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