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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836号

石长凤等与梁宝林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石长凤;梁广力;梁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3民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广力,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长凤,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宝林,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梁广力、石长凤因与被上诉人梁宝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3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广力、石长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梁宝林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梁宝林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窗户是用来通风采光的,不会对梁宝林家的隐私造成影响,并没有不符合本地的建房习惯。梁宝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梁广力、石长凤的上诉请求。涉案窗户是在二层,但是通过该窗户可以看到梁宝林家室内,农村的建房习惯是卫生间都建在外面。梁宝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梁广力、石长凤把新建房屋的西窗户堵上;2.案件受理费由梁广力、石长凤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梁宝林、梁广力、石长凤均居住于北京市顺义区××村。梁宝林、梁广力、石长凤宅院东西相邻,梁宝林居西,梁广力、石长凤方居东。经该院现场勘验,梁广力、石长凤在其前排楼房第二层西侧卫生间处开有一小窗户,推开窗可以看到梁宝林宅院内,另楼梯处开有一窗户,从该窗户可以看到梁宝林正房房顶及正房东侧顶部部分挡水玻璃,该窗户位于楼房二层北墙西侧。审理中,梁宝林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梁广力、石长凤将其楼房二层西侧的窗户和楼房二层北侧靠西的窗户予以封堵;2.案件受理费由梁广力、石长凤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来看,通过梁广力、石长凤家楼房二层西侧所开窗户可以看到梁宝林宅院内,既对梁宝林院落的安全性及隐私性造成不利影响,又不符合本地建房习惯,故梁宝林要求梁广力、石长凤封堵该窗户的请求正当合理,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梁广力、石长凤在楼房二层北侧所留靠西的窗户,因该窗户所留位置处于楼道位置,离楼道地面较高,且通过该窗户大致可见梁宝林正房顶部位置,对梁宝林的隐私未构成实质妨碍,故该院对梁宝林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梁广力、石长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楼房第二层西侧所留窗户予以封堵;

二、驳回梁宝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梁广力、石长凤家楼房二层西侧所开窗户是否对梁宝林家生活造成影响。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及本案查明的事实,通过梁广力、石长凤家楼房二层西侧所开窗户能够看到梁宝林宅院内,对梁宝林院落的安全性及隐私性造成不利影响,且不符合本地的建房习惯,一审法院判决梁广力、石长凤家将其楼房二层西侧所开窗户予以封堵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梁广力、石长凤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梁广力、石长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梁广力、石长凤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路

审判员  薛妍

审判员  孙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弘

法官助理吴琳

书记员陆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