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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执恢8号

夏勇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勇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夏勇诗,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袁家墩**,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2********。被执行李远祥,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勇诗与被执行人李远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远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195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17)鄂010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远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195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