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夏勇诗,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袁家墩**,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52********。被执行李远祥,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勇诗与被执行人李远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远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195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17)鄂010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远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195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毅
审判员 范 勤
审判员 林惠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