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秋,成武汶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称案涉纠纷已经和解解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高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