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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9民初24号

张耀辉、张兆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耀辉;张兆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9民初24号

申请人:张耀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兆凯,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张耀辉与被告武彦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耀辉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兆凯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张耀辉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兆凯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瑞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