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687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陈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飞飞 百度搜索“”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687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陈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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