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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民初6871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687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陈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