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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3财保4号

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关革侠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关革侠;靳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3财保4号

申请人: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关革侠,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泰州路**。

被

申请人:靳卫国,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申请人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1500万元)的股权、关革侠持有的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1500万元)的股权、靳卫国持有的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3000万元)的股权进行冻结,申请人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的等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19年1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被申请人关革侠持有的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5%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被申请人靳卫国持有的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1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巩文军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