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2民初2748号
申请人:石明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啸天,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卢伟群。
被
申请人:卢亚雄。 申请人石明全与被申请人卢伟群、卢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明全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伟群、卢亚雄银行账户存款1404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卢伟群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武汉路58-4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0503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石明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明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卢伟群、卢亚雄银行账户存款1404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卢伟群名下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武汉路58-4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205034),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5元,由被申请人卢伟群、卢亚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又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