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27民初3166号之一
原告:程守芝,男,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雷,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河巧,男,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06574073N;
法定代表人:雷跃山,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明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守芝与被告林河巧、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守芝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河巧、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守芝撤回对被告林河巧、河南盛世永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程守芝负担。
审判员 徐志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