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12民初4097号
原告:赵红英,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徐忠清,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审理原告赵红英与被告徐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红英撤回对徐忠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红英负担。
审判员 朱广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