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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20行审12号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廖镇辉征收垃圾处置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1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廖镇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新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7094554590。 法定代表人谭良宽,局长。 被执行人廖镇辉,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城管征〔2018〕第606号《征收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撤回对渝璧城管征〔2018〕第606号《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

人民陪审员  王萍

人民陪审员  陈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宗维

书记员罗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