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8056号原告青岛森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东(三利集团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7873037D。法定代表人张积荀,该公司董事。被告海鲜盛宴海产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6809923Y。法定代表人周建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鲜盛宴海产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森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2元、减半收取5251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9271元,由原告青岛森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