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1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532N。
法定代表人:相丰,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1102MEA6376251。
法定代表人:戴方港,主任。 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7)日仲字第5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2018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欠付工程款313863.39元;2、违约金31386.3元;3、执行费5079元,以上合计350328.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鲁11执41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农村合作经济审计站的资金36万元。2019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欠款,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裁定解除对上述资金的冻结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